西安鸿瑞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10099号
 
原告:****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一号汇鑫IBC D座20层2007室。
法定代表人:王鸿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燕,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原告****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钟  茜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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