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2021陕0115执3074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3074号
申请执行人:***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蓬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5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15365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腾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申请人案件款237913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619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日志:
1.2021年12月2日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15日之内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多个。
3.本院执行人员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
4.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4月22日本院多次网络查询银行、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80元,申请人已领取。
6.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依职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7.2022年4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腾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冬冬,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其对此无异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5执30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双全
审判员  惠五七
审判员  邵小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孟联运
书记员  焦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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