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执保16号
申请人: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冯晓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夤,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蓬永刚,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15民初702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2月17日移送执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8113861.15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保证保函为其申请事宜提供担保。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8113861.15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期冻结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双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