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永康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6319号 原告:永康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1号第一幢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坤,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康市**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永康市**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康市**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