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民申53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城建国瑞装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南路14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城建国瑞装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9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