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7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六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东侧紫薇尚层(西区)3幢1单元10层11007室。
法定代表人郭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泾渭分明湿地博览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耿镇王家滩村。
法定代表人程宝逊。
被执行人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号紫薇龙腾新世界13层113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清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六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泾渭分明湿地博览园有限公司、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按照本院(2016)陕0117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泾渭湿地博览园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西安六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000元,以上共计270000元,并对本金267000元按照同期建行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陕西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对上述款项,被执行人陕西渭湿地博览园有限公司已付申请人50000元,其余款项双方协商分批给付,具体为:2017年3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5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7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剩余案款余9月15日前一次给付完毕。给付时双方到法院履行上述款项并履行相关手续。如被执行人按期全部给付完毕,则申请人放弃本案第二项所述利息,并放弃对被执行人陕西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三、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任何一笔还款协议给付申请人,则申请人有权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四、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17执652号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建民
代理审判员 罗 娟
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