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81执366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六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六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81民初7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50000元以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执行?
2019年9月2日,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分别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21日,本院对三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财产;经向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申请人询问,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之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受理该案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2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50000元以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