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民初6832号
原告:西安六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西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5697939XT。
法定代表人:郭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凡颖,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艺都路仙游国际油画城会信用代码91350322565350980M。
法定代表人:杜墨林,总经理。
原告西安六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安六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六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六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14.5元,减半收取计4107.25元,由西安六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颜 洁
人民陪审员 李金模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琳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