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5民初525号
原告:岚皋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娄道森,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新成,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六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西街。
法定代表人:郭艳,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岚皋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六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岚皋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岚皋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73.00元,减半收取6036.50元,由原告岚皋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尹涛
书 记 员 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