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六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3090号
原告:西安六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郭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涵,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教伦,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瑢,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帅,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六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通机电公司)与被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六通机电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通机电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六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六通机电公司负担。其余5150元,退还原告六通机电公司。
审 判 长 李沫雨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白隽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倩男
书 记 员 王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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