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1777号
原告: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和晓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梁,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磊,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施海青。
原告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国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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