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5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畲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元,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和晓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梁,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磊,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25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1元,减半收取1630.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雪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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