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永乐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8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加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璐,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永乐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永乐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7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永乐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8770内的存款734656.56元。现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西安永乐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永乐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8770内的存款734656.5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