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永乐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摩天氧碳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永乐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760号
 
申请人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加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双,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璐,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永乐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永乐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永乐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8770、西安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0285 12内存款共计734656.56元,担保人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734656.56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永乐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8770、西安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028512内存款共计734656.5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193元,申请人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