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永乐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永乐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2377号
原告:***。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
被告:西安永乐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刚。
原告***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永乐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路茸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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