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823执16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
法定代表人:郑光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女,1977年3月24号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身份证号15022219770324xxxx。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农垦***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农垦***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农垦***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约谈,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茹志伟
审判员 申光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