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垦金元亨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农垦金元亨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823执16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
法定代表人:郑光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女,1977年3月24号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身份证号15022219770324xxxx。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农垦***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农垦***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农垦***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约谈,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茹志伟
审判员 申光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