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08执异83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广府大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00605-8。
法定代表人程泰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峰,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农垦金元亨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中滩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122465-3。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农垦金元亨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认为本院将其列为第三人及对其银行存款冻结的行为属于错误,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期间,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白 涛
审判员 张社增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