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垦金元亨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农垦金元亨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冀0429执保171号
申请人: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
法定代表人:程泰评,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农垦金元亨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农垦金元亨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18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7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万元。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9747.84元。本案的保全结果为无财产保全。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