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孚斯坦因冶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伟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斯坦因工业炉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638号


原告上海伟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工业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晓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伟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工业炉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3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工业炉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伟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7.96美元,以最终解决涉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14.8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07.45元,由被告***(上海)工业炉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上海)工业炉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上海伟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洋
 审  判  员杨  帆
 审  判  员钱  旭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