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91民初3408号
原告:广东汇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番公路五沙段29号。
被告:镇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临江西路31号。
原告广东汇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汇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