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84财保10号
申请人:河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福宁集镇新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39563278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郑新路与纬三街交叉口浩创梧桐郡A1幢2**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80B57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3370元,由申请人河南**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