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24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信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新阳大道东延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26104124R。
法定代表人:田桂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3108623E。
法定代表人:刘东江,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华信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华信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鲁1525民初70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87,6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393元。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9月30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车辆、保险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经查询人民法院一体化平台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且在本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多次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3、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本院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冠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5、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
6、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且不申请悬赏执行。
7、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信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是否申请对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破产。
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9、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书,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未实际控制,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87,6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393元,经本院执行,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信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信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信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鑫鑫
审判员 王冉冉
审判员 张熙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