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信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新阳大道东延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阳阳***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81号立信大厦1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华信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阳阳***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2020)***字第00000175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洪山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20)***字第000001756号调解书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金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