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81民初626号
原告:**,男,2009年12月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系原告**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0年5月4日出生。
被告:湖南华润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州门司镇波水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龙泉路33号龙泉名都10.20.2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曹 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