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3民初7891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铁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8年10月1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1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诉被告淮安市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