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万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安市万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91执255号
赤峰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安市万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苏0891民初3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淮安市万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欠赤峰远联钢铁有限公司款项29.1万元,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不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已上门查找被执行人,但未能找到。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及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891民初3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伏 健 见习助理审判员范家祥
书记员  陈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