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万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淮安市某某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执恢6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803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淮安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并承担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其中70万元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10万元本金,从2017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对前款规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7040元,由***负担2040元,淮安市***林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0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0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已被本院依法处置完毕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标的2677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77822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803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同新

审判员  陈国兰

审判员  王亚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