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4民初1626号之一
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92635898B。
法定代表人:赵庆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辉,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箱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454118599。
法定代表人:沈继贤。
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银河公司)与被告河北箱变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箱变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银河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银河公司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34元减半收取8567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3567元,由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学宽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潘晓敏
书 记 员 刘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