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银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12执异223号
在本院执行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电气公司)诉山东银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企业管理公司,原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联企业管理公司对本院执行(2018)鲁0112执2834号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本案中,银联企业管理公司要求中止执行、暂缓执行、优先支付其公司职工工资的请求,均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其应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鲁0112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银河电气公司履约风险金100万元。二、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银河电气公司利息损失(以履约风险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20年5月26日,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银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本院以(2018)鲁0112执2834号立案执行。2020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8)鲁0112执2834号裁定,裁定提取银联企业管理公司在山东新都钢管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240660元至法院账户。
驳回山东银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秦笃毅 人民陪审员  司国桂 人民陪审员  薛 蕾
法官助理牛芳 书记员郭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