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

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力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异103号
异议人(申请人):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92635898B。
法定代表人赵庆良,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永洪,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力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玫瑰镇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MA3N5P3B83。
法定代表人:丁琦,董事长。
被申请人:丁琦,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吕海燕,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平阴县,住平阴县。系丁琦之妻。
被申请人:丁维,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申请人:殷雪东,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吕海燕,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平阴县,住平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力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山东力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丁维、丁琦、***、殷雪东作为被执行人,对(2021)鲁0124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公司认缴出资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山东力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不申请破产,故此申请依法追加股东丁维、丁琦、***、殷雪东作为被执行人,对(2021)鲁0124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公司认缴出资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山东力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
被申请人丁琦、丁维、殷雪东同意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2021)鲁0124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0124执1869号执行裁定书、山东力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被执行人山东力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丁琦、丁维、殷雪东、***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查明,山东力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经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被申请人丁维、丁琦、***、殷雪东。其中丁琦出资比例71%,认缴出资额710万元,殷雪东出资比例13%,认缴出资额130万元,丁维、***出资比例8%,认缴出资额8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认缴)时间2038年5月20日。申请人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力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124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被告山东力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73000元及利息(以7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由被告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平阴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0124执1869号。本院经执行,对被执行人山东力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12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山东力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按其陈述的应收债权数额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山东力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股东未申请破产。
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丁维、丁琦、***、殷雪东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2021)鲁0124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山东力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在各自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贺 涛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曹文举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