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

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中宝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24民初2340号
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中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V(A-F)(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806084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中宝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夏民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