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华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市华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民终1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才钰,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华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波,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宁市华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扈琳
审判员***
审判员张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