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华鲁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市华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811民初6355号 原告:***,男,1965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华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驻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华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宁市华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济宁市华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历次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历年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供***或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查阅、复制;2、判令济宁市华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完整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经济合同)供***或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查阅。在查阅前述公司文件资料时,可进行必要的摘抄、摘录;3、济宁市华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的地点为该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大厦××楼××室的地址,时间为工作日,且查阅、复制时长不低于20日;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济宁市华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电器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3日,注册资本1200万元,登记股东为***、***。华某电气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次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2022年7月22日,因原股东***去世,公司股东变更为***、***,双方各持股50%,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为公司监事。2018年至今,公司经营发生困难,且未按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把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原告,因各股东之间持股均为50%,出现矛盾后,始终无法解决,原告曾多次向华某电气公司申请查阅公司账簿及记账凭证,但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账簿等材料共原告查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济宁市华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原告诉请查阅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议决议、记录及历年财务会计报告,属滥用股东权力,不应予以支持。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答辩人公司发函要求查阅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答辩人在回复函中明确答复,答辩人公司并未限制原告作为股东应享有的知情权,原告在2023年1月11日已查阅了2018年至2022年间的历年所有会计报告。在当日召开的股东会议中作出了决议,公司每半年向股东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并提供账目供股东查阅。决议规定2023年度第二次查阅账目的时间为2023年7月。由此可见,原告已于2023年1月11日查阅了2022年度及之前的历年会计报告,答辩人已保障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现原告以起诉的方式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违反了股东会议决议中制定的股东查阅账目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予驳回。2、原告诉请查阅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完整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2023年1月11日答辩人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其中一项议题即是原告***查账。原告在当日查阅了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司账目,包括总帐、明细帐等所有账目。原告诉请查阅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经济合同)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公司法》规定股东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及经济合同等资料,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3、原告诉请查阅会计账簿,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原告作为股东,长期担任公司监事、副总经理,其本人分管公司的外联业务,对公司的经营状况非常清楚。其以对公司经营状况知之甚少为由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属未说明正当理由。事实情况是自其子成立与答辩人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以来,原告基本上就脱离答辩人公司不再履行公司交付给其的各项工作,由此看来,答辩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存在不正当性。4、原告诉请查阅2023年3月1日之后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未履行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应予以支持。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答辩人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期间的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而原告诉请查阅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上述材料,答辩人认为,对于原告要求查阅2023年3月1日之后的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因其未履行前置程序,对原告请求查阅2023年3月1日之后的查账请求不应支持。原告在2023年3月9日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中只要求其本人查阅账目,未要求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等辅助人员共同查阅,答辩人对原告诉请要求其委托的相关人员共同查阅的请求,因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答辩人不同意原告本人之外的人员查阅公司账目。5、原告儿子的公司与答辩人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答辩人认为原告诉请查阅公司财会资料具有不正当目的。原告之子***2023年3月10日成立了济宁市任城区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经营范围为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实验、电气安装服务等。原告之子公司的经营服务范围与答辩人公司的经营范围相一致,从事相同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查阅答辩人公司的财会资料后,可能存在窃取答辩人公司商业秘密,以致损害答辩人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滥用股东权利,不履行股东义务,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济宁市华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3日,注册资本1200万元,发起人为***、***,各持股50%,法定代表人为***。2022年6月13日,***因病去世,2022年7月11日,股东发起人变更为***(***妻子)、***,各持股50%,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之女)。2023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申请书》,要求查阅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期间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023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回复函》,认为因原告儿子已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竞争关系的业务,原告查阅会计账簿有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不予批准。2023年5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股东发起人,持有公司50%的股权,对于公司的运营状况享有知情权,有权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查阅、复制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关于查阅会计账簿,原告已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公司未予准许,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查阅会计凭证,超出法律许可范围,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中会计报表分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因此,原告要求其委托的会计师及律师等相关人员共同查阅、复制,并要求指定时间、地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查阅、复制;对于会计账簿,根据法律规定仅可以查阅,原告要求在查阅时进行摘抄、摘录,无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宁市华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共同进行查阅、复制; 二、被告济宁市华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共同进行查阅; 三、被告济宁市华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的地点为该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大厦××楼××室的办公地点,时间为工作日,查阅、复制时间不低三日; 四、驳回原告***要求查阅被告济宁市华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会计凭证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0元,由被告济宁市华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在线提交方式,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