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2394号
申请人:建发(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榕金,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780室。
负责人:刘彪。
建发(北京)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发(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318122.7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发(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318122.7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英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丁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