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北京)有限公司

建发(北京)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财保109号-1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董事长。
建发(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出具(2021)京0109财保109号裁定书,裁定:冻结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支行账号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为×××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兰铁路(宁夏段)项目经理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湖滨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银行存款,以上存款共计冻结12076622.25元。
2021年11月24日,建发(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兰铁路(宁夏段)项目经理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湖滨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银行存款12076622.25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发(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兰铁路(宁夏段)项目经理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湖滨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银行存款12076622.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 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牛胜辉
书 记 员  杜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