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北京)有限公司

建发(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安能(西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97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发(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执行人安能(西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建发(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能(西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4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839326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扣划银行存款6442元,扣划被执行人安能(西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7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49.58元,已向申请人发款7809.42元并送达续封通知书。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能(西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单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能(西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已向被执行人***、安能(西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居住地派出所送达调查函。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4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