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北京)有限公司

建发(北京)有限公司与中交数字建设(陕西)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3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交数字建设(陕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发(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交数字建设(陕西)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建发(北京)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陕0111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交数字建设(陕西)集团有限公司给付8036287.1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中交数字建设(陕西)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交数字建设(陕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中交数字建设(陕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交数字建设(陕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至2025年11月12日届满。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 3、对被执行人中交数字建设(陕西)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建发(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中交数字建设(陕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发(北京)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