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益兆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益兆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奥视惠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12民初5900号
原告:南京***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42377456Y。
法定代表人:王冬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晋,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奥视惠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17)信用代码91420112MA4KWRDR4J。
法定代表人:肖千才。
原告南京***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公司)与被告武汉奥视惠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视惠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视惠创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85,300元,并支付自应付款项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以185,3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9日起算至2019年10月20日暂计1266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实际损失4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三星液晶电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三星液晶电视,合同总价为370,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预付款185,300元,被告应在收到预付款后于2019年9月12日向原告发货,但被告迟迟未发货。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告知函,要求被告将原告的预付款退还,被告至今未予退还。由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履行原告与江苏无线电厂有限公司的《订货合同》,原告为了避免扩大损失,已另行向北京煜城万家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原《购销合同》中的三星液晶电视,采购价格比原《购销合同》的单价贵30元/台,原告多支付了4200元的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奥视惠创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型号为UA55NU6500JXXZ三星彩电140台,单价为2600元;型号为UA55MU6100JXXZ三星彩电2台,单价为3300元,总价款为370,600元。原告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预付款185,300元;原告在收到货确认无误后一周内付清尾款。被告在收到预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发货。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185,300元。
2019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解除合同告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由于被告严重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185,300元。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与北京煜城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城万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煜城万家公司购买型号为UA55NU6500JXXZ三星彩电140台,单价为2630元,总价款为368,2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购销合同》两份、《解除合同告知书》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份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支付预付款185,300元的义务,被告理应于2019年9月12日前向原告交付货款。然,被告直至2019年10月10日仍未向原告交付货物,其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原告向被告邮寄的《解除合同告知书》,自被告收到之日起已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原、被告之间的《购销合同》因被告的违约而导致解除,被告依法需返还原告已付款项185,300元,并承担原告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85,3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85,300元为基数,利息起止日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并赔偿原告的损失42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奥视惠创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可予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奥视惠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技有限公司已付货款185,3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85,300元为基数,利息起止日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武汉奥视惠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200元。
案件受理费411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676元,由被告武汉奥视惠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尊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婉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