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德耐管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颐德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1525民初5767号之一
山东冠县德耐管业有限公司诉山东颐德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冠县德耐管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冠县德耐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38元,减半收取10669,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冠县德耐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沙元军
法官助理刘千 书记员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