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870号 申请人: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