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21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后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721481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7209959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19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2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于 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