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5733号
原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南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10KV开关站电气安装及送出线路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一份,承包范围为10KV开关站电气安装工程及送出线路等,合同总价人民币2,938,000元;2017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代被告采购环境检测仪一台和部分电缆,合同总价985,589元;2017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零星货物的采购合同价款为60,000元,以上三个合同总价款共计3,983,58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供货事项与工程的建设。原告共开给被告3,983,589元发票,被告合计付款3,718,894.5元,仍有剩余工程款264,694.5元未支付。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欠款。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4,694.5元及截止到2022年10月31日的利息损失36,210.21,共计300,904.71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工程款264,69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10KV开关站电气安装及送出线路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双方争议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涉案《10KV开关站电气安装及送出线路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约定承包工程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一)10KV开关站电气安装工程;(二)送出线路工程;(三)安全措施、脚手架及吊装、临时设施等全部措施工作;(四)临水、临电施工单位自理;工程地点为山东淄博,故原、被告之间《10KV开关站电气安装及送出线路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合同约定“如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相关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原则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被告之间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且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本案也更便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明及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