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睿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睿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3697号之一
原告:山东睿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齐盛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47925U。
法定代表人:张士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华凌国际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3037994G。
法定代表人:朱国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睿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睿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睿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睿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5.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4895.00元,两项共计11170.00元,由原告山东睿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贾玉婷
书 记 员  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