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83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睿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齐盛广场1号楼1809室。
法定代表人:张士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2号华凌国际大厦2幢21层。
法定代表人:朱国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睿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83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1月30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账户8121××××4676人民币2377.33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石油大学支行账户1615××××2642人民币7774.9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石油大学分理处账户1531××××4595人民币7350.31元、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账户3775××××0131人民币1936.70元。申请人山东睿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睿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