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36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睿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齐盛广场1号楼1809室。
法定代表人:张士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2号华凌国际大厦2幢21层。
法定代表人:朱国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0306执保83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睿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鲁0306执保83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贾玉婷
书 记 员 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