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德天瑞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德天瑞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8584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栋一楼117、118、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壮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泰德天瑞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717号齐源大厦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74173271H。
法定代表人:高太庚。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德天瑞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2018年1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1.41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525.7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全部受理费,本院退还其2525.71元。
审判员王路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