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渡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中渡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22955号
原告:上海中渡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王敏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辛、桑林,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康平,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中渡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宋爱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