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民终139号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铜陵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皖07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皖07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中“皖G×××××号轿车”补正为“皖G×××××号轿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梁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