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9907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嘉鹏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7989918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鲁磨路118号国光大厦B座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7455218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嘉鹏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鹏公司)与被告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鹏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嘉鹏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鹏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由嘉鹏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