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81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鲁磨路**国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赤壁新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黄荆岭路v>
法定代表人:周茂礼,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新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9)鄂1281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赤壁新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281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周